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三)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事實欄一、第二行「因同院之法官兼庭長乙○○未依限申報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因認同院之法官兼庭長乙○○未依限申報出生年月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欄一、第二行「因認同院之法官兼庭長乙○○未依限申報出生年月日」,誤繕為「因同院之法官兼庭長乙○○未按限申報出生年月日」,特此裁定更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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