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六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提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簡稱聲請人),以發現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號聲請人違反農會法案件之確定判決係違背法令,業經請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意見書,送交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中為由,具狀聲請暫緩執行該案諭知之有期徒刑十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中檢盛執度九二執聲他一六八字第九八四五號函復:「延期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到署報到執行」。嗣接最高法院檢察署有關:聲請人(等)違反農會法案,「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提起非常上訴」之通知;受刑人乃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備陳報狀檢附最高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以「可否再延緩至非常上訴判決之後再予進行,以免造成難予補救之遺憾」,詎執行檢察官未將「裁示」意旨通知受刑人,突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拘提執行已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中之違反農會法案件刑罰,其執行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合,竟忽略監獄行刑之目的,遽將甲○○拘提到案,立即發監執行,其顯有損於司法之程序正義,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停止執行,該署以中檢盛執度九二執聲他一六八字第九八四五號函復聲請人:「延期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到署報到執行」,聲請人未依規定時間到案受執行,該署進而簽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拘提聲請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程序,並無不當。聲請人聲明異議,以執行檢察官未將「裁示」意旨通知受刑人,即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拘提執行已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中之違反農會法案件刑罰,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合,因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惟「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定有明文,非常上訴程序既無於非常上訴判決確定前停止本案執行之特別規定,則本件是否停止執行,應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權限審酌範圍,從而檢察官依法拘提聲請人到案執行之指揮自無不當。聲請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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