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