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2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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