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17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參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申請書、應繳款餘額資料、約定條款等件為證,且經本
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據兩造簽訂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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