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
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98年6月3日宣
示辯論終結,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00元
,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220元,詎原告僅繳納1,200元,尚漏繳20
元,程序要件尚未齊備,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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