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參。又兩
造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有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附卷可稽
,且依原告主張之事由,本院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所
列之特別審判籍,揆諸上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
,顯有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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