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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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 司鳳 補字第3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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