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53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貞
訴訟代理人  郭子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永隆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榮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隆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6,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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