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53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貞
訴訟代理人 郭子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永隆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榮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隆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6,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