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19號
原 告 台灣領航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奇璋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瑞富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原告尚須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