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27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瀛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正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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