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13號
原   告 錦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郭芳良 發支付命令,
惟郭芳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9,9
85元,應繳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43,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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