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丁○○
戊○○甲○○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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