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B書記官蔡瑞哲~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 洪向義 │RB九二四四一八│壹拾肆萬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行││五││││└─┴─────────┴─────────┴────────┴────────┴───────────┴──┘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新聞紙一日,否則不生效力,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記部份不必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