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玉清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