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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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含各動產及增建部分之明細及其各項品物之價值,須以表列送院參辦),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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