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 廖雅芳
廖國明 廖吉玉鳳
一、債務人廖雅芳、廖國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廖吉玉鳳、廖國明、廖雅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陸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雅芳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廖國明、廖吉玉鳳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新臺幣280,984元整,約定借款人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雅芳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2年11月1日(即第16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30,17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廖國明、廖吉玉鳳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廖國明連帶保證債務金額為230,174元;債務人廖吉玉鳳連帶保證債務金額為50,632元,併此敘明。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79,542元│102年11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2年12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0,632元│102年11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2年12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