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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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智超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張簡奉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2,000元,總清償金額為864,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7.93%,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
102司執消債更48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為確答,應視為同意外,其餘8名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報其目前在屏東科技大學擔任研究計畫兼任助理,
每月薪資為34,000元,另兼職擔任屏東縣內埔國民小學代課老師,每月薪資約為3,000元,平均每月薪資為37,000元。
查債務人100年度薪資所得為417,455元,101年度薪資所得為484,132元,平均每月為37,566元【計算式:(000000+484132)÷24=37566,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與債務人陳報之數額相近,爰以較高之37,566元列計其每月收入。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謝○芬育有未成年子女鍾○芹(00年0月生
)、鍾○潔(00年0月生),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2名未成年子女之費用為10,869元(計算式:10869×2÷2=10869)。
㈢債務人尚陳報須與其2名弟妹共同扶養渠等之母張○玉(00
年生),而張○玉100、101年度均查無所得及財產,勞保則投保於職業工會,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堪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有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母之費用為3,623元(計算式:10869÷3=3623),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出扶養其母之費用為3,000元,未逾上開金額,爰以每月3,000元列計債務人此部分之支出。
㈣債務人及其配偶名下均無不動產,現向謝○芬之舅舅承租屏
東縣○○鄉○○村○○路○○○號房屋居住,租金每月5,000元,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平均分擔,是債務人每月租金支出為2,500元(計算式:5000÷2=2500)。
㈤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
之扶養費用及租金後,僅餘9,197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0-0000-0000=9197),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顯已低於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而無浪費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12,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7.93%││5.債務總金額:3,092,961元。││6.清償總金額:864,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每期金額│額│├──┼────────┼─────┼─────┼─────┤│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604,522│2,345│168,840│││公司││││├──┼────────┼─────┼─────┼─────┤│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420,154│1,630│117,360│││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84,517│1,104│79,488│││股份有限公司││││├──┼────────┼─────┼─────┼─────┤│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286,182│1,110│79,920│││有限公司││││├──┼────────┼─────┼─────┼─────┤│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7,725│224│16,128│││股份有限公司││││├──┼────────┼─────┼─────┼─────┤│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01,838│783│56,376│││股份有限公司││││├──┼────────┼─────┼─────┼─────┤│7│萬榮行銷股份有限│256,639│996│71,712│││公司││││├──┼────────┼─────┼─────┼─────┤│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78,087│2,243│161,496│││股份有限公司││││├──┼────────┼─────┼─────┼─────┤│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1,205│44│3,168│││股份有限公司││││├──┼────────┼─────┼─────┼─────┤│10│新光行銷股份有限│42,848│166│11,952│││公司││││├──┼────────┼─────┼─────┼─────┤│11│元大國際資產管理│349,244│1,355│97,560│││股份有限公司││││├──┼────────┼─────┼─────┼─────┤│總計││3,092,961│12,000│8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