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聲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達人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九一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
)二千一百六十六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零四元,加上本件送達郵費一百零二
元,合計二千四百七十二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陳君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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