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六О三號
  原   告 乙○○文化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英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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