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甲○○○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穎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參
仟柒佰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陸拾捌元
伍角,折合新台幣柒仟壹佰零伍元,迄今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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