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68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6824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五大洲有限公司(已廢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游鳳玉 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游誠哲 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五大洲有限公司已廢止,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列該公司全體股東游誠哲、陳淑美、游鳳玉為債務人五大洲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8242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游誠哲、陳淑美之保險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大同區、嘉義市、桃園市,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變更登記事項卡、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參,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