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3003號、第23951號、第28627號、第33886號、第36722號、第395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俊邑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以111年度偵字第367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任天堂商標遊戲機1個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意見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故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查:被告李俊邑前涉嫌違反商標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因罪嫌不足,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003號、第23951號、第28627號、第33886號、第36722號、第39524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機經鑑定後認屬仿冒品,且執行該遊戲機內建遊戲軟體,螢幕上亦均會顯示告訴人註冊之商標及著作權標示,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徐宏昇 律師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查,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1仿冒任天堂遊戲機1台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