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余淑杏律師
陳宏瑄 律師上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度偵字第14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4月8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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