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丙○○
丁○○兼共同乙○○訴訟代理人被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 律師複代理人 吳晨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742,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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