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告甲○○
8號被告乙○○
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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