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一號
上訴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豪 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被上訴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欽仁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被上訴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尤福來
黃英洲 被上訴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陳善祐 被上訴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吳春金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