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邱顯祥
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執││臺│││││││││妨│期已行││中│2│臺│訴3││臺│訴3│││害│徒易完│1│地│偵9│中│3│6│中│3│7││兵│刑科畢││檢│8│地│緝5││地│緝5│││役│伍罰︶││署│4│院│││院│││││月金││││││││││├──┼───┼────┼──┼─────┼─┼───┼────┼─┼───┼────┤│偽│有││臺│3│臺│││臺││││造│期││中│5│中│上4││中│上4│││文│徒│月│地│偵5│高│4│94│高│4│2││書│刑│初間│檢│7│分│訴4││分│訴4│││等│陸││署│1│院│││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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