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啟同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且於96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皆自97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楊舒嵐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