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3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七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已起訴請求離婚(95年度婚字第291號),經本院予判決駁回其訴,又提起本件之請求,本院曾二次函請其說明究為上訴或另行起訴,惟原告均未為回覆,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提起本件,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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