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23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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