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204號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 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9月28日執行羈押,至98年12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2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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