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啟同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且於96年11月22日及97年
1月22日、97年3月22日、97年5月22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衡諸比例原則,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前項羈押之原因及理由,均無從因被告甲○○、乙○○具保而使之消滅,著皆自97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楊舒嵐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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