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6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81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