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 王國斌 訴訟代理人黃上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奇榮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唐千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