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 李素貞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告 葉昭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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