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原告 楊澤祖 被告KHOOKHIMWEI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51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5月3日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5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