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原告 葉秋仙 被告 劉宏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陳秀慧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亮彰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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