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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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魏忠義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寓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劉湘寧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魏忠義(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劉湘寧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