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張庭瑜 住○○市○○區○○○街00號被告 呂念祖
宋恩綺 張怡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梁志偉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威志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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