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訴人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被上訴人 賴逸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