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427號上訴人 張憲朋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
黃子寧 律師被上訴人 田健浩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17日上午10時30分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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