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公共危險等案件,經通緝到案,因無羈押必要,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曾正耀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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