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三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
丁○○被告甲○○
丙○○○兼右二被告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零叁佰肆拾壹元。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柒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百分之二十六、被告甲○○負擔百分之七十三、被告丙○○○負擔百分之一。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向原告申請「賓士卡」、「加油卡」、「普通卡」正卡,陸續持卡消費,積欠原告消費款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被告甲○○則持上開「賓士卡」及「加油卡」之附卡消費,積欠原告消費款肆拾陸萬零叁佰肆拾壹元;被告丙○○○持「加油卡」附卡消費,積欠原告消費款肆佰柒拾肆元,乃訴請被告等各別如數給付上開金額,已經被告甲○○、丙○○○之訴訟代理人即乙○○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時認諾,依上開規定,自應本其認諾為被告等敗訴之判決,並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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