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9日上午9時15分於本院刑事第11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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