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具保,因被告逃匿,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業有本院民國94年3月25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5429號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助字第1578號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