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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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672號聲請人 賴春田金永春 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7相對人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7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賴春田(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呈送股東會承認在案,經徵得賴春田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賴春田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簿冊保管明細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股東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羅元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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