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0月3日9時許,在其臺北市○○區○○路1段136巷22弄8號之住處,為警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1.65公克),並當場予以扣押,惟其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云云。
二、查被告甲○○於95年10月3日上午9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之住處,為警搜索查獲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淨重1.65公克)、注射針筒2支、海洛因分裝杓2支及分裝袋20個,已據聲請人以被告於同日上午8時55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判決有罪確定,並宣告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沒收銷燬,此有起訴書1件及判決書2件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該扣案物既已經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復行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難認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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