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及第12條,聲請裁定減刑並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標準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原判決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偽造文書│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犯罪日期│93年4月8日│94年3月16日│94年4月25至26日│││││間某時│├────┼────────┼────────┼────────┤│偵查(自│板橋地檢94年度偵│板橋地檢94年度偵│板橋地檢94年度偵││訴)機關│字第8046號│字第8046號│字第8046號││年度案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1267│94年度訴字第1267│94年度訴字第1267││事││號│號│號││實├──┼────────┼────────┼────────┤│審│判決│94年7月28日│94年7月28日│94年7月28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6年度撤緩字第2│96年度撤緩字第2│96年度撤緩字第2││判││號│號│號││決├──┼────────┼────────┼────────┤││確定│96年1月18日│96年1月18日│96年1月18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216條│││├────┼────────┼────────┼────────┤│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六年罪犯││,惟其宣告刑為有│││減刑條例││期徒刑1年6月以下│││││,仍准予減刑。││├────┼────────┼────────┼────────┤│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暨易科罰│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伍日,如易科罰金││金之折算│,以銀元參佰元折│參佰元折算壹日。│,以銀元參佰元折││標準│算壹日。││算壹日。│├────┼────────┴────────┴────────┤│附註│以上三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為拾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