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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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4日以法矯字第097000623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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